申请人:河北汇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迅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5676521号“冀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816526号、第53688502号、第549251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内部通信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USB闪存盘、导航仪器、网络通信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