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远智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50669号《关于第60768276号“Super PO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字第880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一、三、四均因撤销复审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因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1824150号、第6695422号、第4196457号、第120754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
2、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3、本案重裁时,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877期商标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无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