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曦谋决策(杭州)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凯派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57326号“XM-OPT XIMOU OPTIMIZATION TECHNOLOGY CO.,LT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标志所包含的英文部分“XIMOUOPTIMIZATIONTECHNOLOGYCO.,LTD.”是申请人的英文翻译,与申请人名义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不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第25220001号“车聚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区别。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申请商标若驳回将造成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该标志所包含的英文部分“XIMOU OPTIMIZATION TECHNOLOGY CO.,LTD.”,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