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823086号“百得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百得胜 52823086

阅读:47848 2024-10-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百得胜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24901号《关于第52823086号“百得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73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间内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百得胜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24901号《关于第52823086号“百得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73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间内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9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于法定期间内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4)最高法行再7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第435824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阶段及一审、二审诉讼中均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二审法院依据当时引证商标四的状态作出相应的事实认定并无不当。但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引证商标四被宣告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新的事实状态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941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2978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6329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均已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前述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至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9日

本文《关于第52823086号“百得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百得胜 5282308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7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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