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佳伶美业美容纹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57699号“在吉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35304号商标、第64785420号商标、第35334222号商标、第45791959号商标、第7568753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共存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