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739926号“轩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轩山 63739926

阅读:122663 2024-10-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台智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伞零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25日对第63739926号“轩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共计14件商标,均为抢注而来,被申请人以及关联公司上海田啸天笑贸易商行专门抢注交…

  申请人:天台智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伞零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25日对第63739926号“轩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共计14件商标,均为抢注而来,被申请人以及关联公司上海田啸天笑贸易商行专门抢注交通设施设备品牌,具有借助他人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轩山”商标是由申请人一方独创,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相同,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3896390号、第53891493号、第53885461号、第41588503号、第41576518号、第41574595号“轩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天猫商户服务协议;2、轩山天猫店铺页面及订单;3、被申请人及相关企业信息资料、商标列表及抢注他人品牌介绍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3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木或塑料梯”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第7类、第8类、第9类、第17类、第19类等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3、被申请人在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4月19日短期内在第8类、第9类、第20类、第22类商品上共申请了14件商标,其中包括“鼎荣”、“星飞”、“洛淇”、“世鹰”、“梦平”等多件与他人的淘宝店铺名称完全相同之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为易于修改的网页截图证据,整体缺乏证明力,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通过其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或塑料梯”等商品上或与之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在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4月19日短期内在第8类、第9类、第20类、第22类商品上共申请了14件商标,其中包括“鼎荣”、“星飞”、“洛淇”、“世鹰”、“梦平”等多件与他人独创性较强的淘宝店铺名称完全相同之商标。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已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品牌,搭傍他人声誉的恶意,其商标注册行为,难谓善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损于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31日

本文《关于第63739926号“轩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轩山 6373992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7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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