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乌鲁木齐鑫驼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65134号“鑫疆好XINJIANGH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