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启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29371号“治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39943号“治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作协议、发票、天猫品牌授权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裁定予以维持注册,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贮存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贮存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两者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