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传帅
委托代理人:笨鸟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70624号“李郝门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24387号商标、第674342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实际使用已经具备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Logo全面保护证据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