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鲜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对第66429907号“中乾秦皇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180911号“秦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4231113号“秦皇求仙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于2013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在先已有类似案件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认定“秦皇求仙贡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在先案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秦皇府”房地产开发项目是被申请人10年前设计并开发的,于2021年正式开盘销售,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 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不存在攀附、刻意模仿申请人已驰名的引证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正当性,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一贯具有恶意,且不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获奖情况;法院判决;在先案例;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商标注册列表等。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7类“提供建筑信息”等服务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3年11月28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鉴于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二整体构成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即使申请人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二者共存于市场,也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该条款涉及的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一般是指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注册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