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湛江市叁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41716号“叁江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81466号“三江优鲜”商标、第74156452号“三江荸荠”商标、第73270061号“三江水果竹”商标、第34152525号“三江火腿”商标、第57279300号“三江”商标、第27369697号“三江农场海沙地瓜”商标、第35712197号“三江高山冬笋”商标、第60567179号“三江”商标、第18450126号“三江联合”商标、第28455267号“三江三角宁地瓜及图”商标、第28455266号“三江莲雾及图”商标、第28455078号“三江蜜柚及图”商标、第26622462号“谭 谭记三江TANJISANJIANG及图”商标、第49600234号“三江驳枝”商标、第55947125号“三江好物”商标、第72759984号“三江水果笋”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五、八、十六并未注册完成。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十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在动物食品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八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在动物食品;饲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十六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浆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八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七、九至十五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与新鲜水果等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此外,因引证商标二的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