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塔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62485号“TARTE HIGH-PERFORMANCE NATURA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013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转让事宜,转让后该引证商标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在线词典关于“Tarte”的释义、金山词霸及有道词典关于“natural”的释义、商标转让证明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塔特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英文“HIGH-PERFORMANCE ”有“高性能”之意,“NATURALS”由译为“自然的、天然的 ”等,指定使用在珠宝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