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利得安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952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85075号“TUVRheinland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