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姆比姆白兰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湛盛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至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27964号《关于第36832194号“金宾嗨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42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金宾”“金宾嗨棒”品牌在威士忌酒行业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金宾嗨棒”与在先的“金宾”“金宾嗨棒”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似,难谓巧合。同时,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曾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KAKUBIN”“督威”“CHAMPION HI”“金宾嗨棒”等多件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且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业标识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获准注册,注册公告刊发日期为2021年6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至2029年11月6日止。
2. 申请人引证的在先商标为第6181548号、第20749266号“金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第1160950号、第20261199号“JIM BEA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第1213665号“JIM BEAM BEAM FORMULA A STANDARD SINCE 1795 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806818号“JIM BEAM CITRUS HIGHB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的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