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前海艺堂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权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5422774号“酃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667218号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33077号、第36499112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907期、第1904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