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环交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89619号“飞妈 FLIGHT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26374号“震发国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93028号“FLIGHT 001”商标、第47079852号“FLIGHT CLUB”商标、第49769747号图形商标、第725515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第47184975号“BEAUF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