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083120号“德卡云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德卡云创 76083120

阅读:54808 2024-1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德卡云创科技(西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83120号“德卡云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40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103…

  申请人:德卡云创科技(西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83120号“德卡云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40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103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642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3692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实验室用特制家具;电子信号发射器;电子芯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德卡云创”构成,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包含中文“德卡”,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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