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相信未来通达商业管理服务(辽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82897号“相信未来通达商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显著性,完全可以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484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6789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和第755245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引证商标三经申请程序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橱窗布置;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上述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中文“相信未来通达商业”构成,其使用在指定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消费者容易将其作为宣传口号或宣传用语识别,而不易将其当做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