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RA联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07233号“ERA REAL EST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ERA”、“ REAL ESTATE”及图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24204号商标在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