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芜湖乐得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斑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05839号“鼍铭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043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1414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8632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1455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91354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8631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44577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9044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33019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至七、九核定使用的“人用药;蜂胶;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上述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表现方式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八在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