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一定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知本家知识产权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03590号“清润大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特殊的寓意,商标整体显著性极强,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中文“清润”使用在指定的“植物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