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卓星凡影欧积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24355号“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010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设计理念介绍、周边产品、宣传图片、网络检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描述事物、表现方式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