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川克消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60430号“川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0912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程序在“压路机;粉碎机;液压引擎和马达;液压阀;联轴器(机器)”商品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