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121214号“浓泛酱典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浓泛酱典柔 76121214

阅读:80910 2024-1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杨立俊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21214号“浓泛酱典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在整体外观、文字及视觉记忆中心和整体设计理念及含义内容上具有独创性。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杨立俊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21214号“浓泛酱典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在整体外观、文字及视觉记忆中心和整体设计理念及含义内容上具有独创性。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企业信息、相关标准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香型、制造工艺、风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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