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程范坚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907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300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259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9986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6526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已注销,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我局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显示其于2021年3月19日已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二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二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钓具;钓鱼竿”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与上述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描述事物、表现方式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