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国樽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13448号“全球领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72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可以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领秀”与“领袖”谐音,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