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政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30185号“VALENDN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48018088号、第10426744号、第37221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
2、引证商标二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90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三处于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仍是在先的有效商标。该商标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