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440017号“依玛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依玛及图 9440017

阅读:42289 2024-1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长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意大利依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440017号“依玛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0837号决定,于2023年1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长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意大利依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440017号“依玛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0837号决定,于2023年1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意大利依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政府网站新闻截图、广告发布发票及照片、广告位租赁合同书及发票、网络宣传新闻截图、客服维修解决办法、产品样本图册、产品图片、视频宣传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加热装置”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运用各大网络搜索引擎在网络上进行全面检索,未发现任何带有“依玛”商标的“壁炉”等商品在中国的宣传信息和销售记录。申请人对相关市场进行实际调查后,也未发现任何带有“依玛”商标的“壁炉”等商品在中国的销售记录。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的有效性,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限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为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进一步提供了31篇有关复审商标使用的网络宣传报道。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通过搜索引擎检索到的有关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使用的网络宣传报道。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2、搜狗百科关于被申请人公司历史、经营范围及商标“意大利依玛IMMERGAS”的详细介绍;

  3、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关于被申请人中国工厂开业的报道;

  4-5、依玛(常州)公司陕西总经销商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IMMERGAS意大利依玛牌壁挂炉的广告宣传证明材料;

  6、中国节能产业网关于意大利依玛燃气壁挂炉新品发布会在南京盛大召开的报道;

  7、被申请人公司中国官网公布的全国依玛壁挂炉专卖店的详细信息;

  8、部分互联网媒体关于依玛壁挂炉的报道及被申请人经销商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部分宣传文章;

  9、2021-2022意大利依玛产品综合样本;

  10、带有“意大利依玛IMMERGAS”商标的地暖管产品照片;

  11-17、被申请人产品经销商在抖音账号、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宣传视频及用户评论、产品宣传介绍等;

  18、媒体专访、期刊杂志、产品样册、厂区和员工照片、纪念品等其他体现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1年5月9日申请注册,并于2016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加热装置;加热用锅炉;加热元件”等商品上,其所有人为意大利依玛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于2020年05月25日至2023年05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加热装置”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商标专用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专用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对注册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证据1、证据8显示太平洋IT百科、装算网、搜狐网等网站曾于指定期间内对被申请人依玛immergas壁挂炉进行宣传报道。证据4、证据5显示依玛(常州)公司陕西总经销商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曾于指定期间内委托安康市优格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等制作意大利依玛壁挂炉产品的广告资料,并有相关发票及广告照片予以佐证。证据11至证据17显示被申请人产品经销商于指定期间内在抖音账号、网站、微信公众号中对意大利依玛IMMERGAS壁挂炉、板式散热器等产品进行宣传。上述证据结合其余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加热装置”商品上进行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考虑到“加热用锅炉”等其余商品与“加温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也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6日

本文《关于第9440017号“依玛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依玛及图 944001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7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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