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望鲜(日照)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安德玛集团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杭州精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号座室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对第26808603号“鲜望 FRESHHOP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在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5个月内,被申请人申请商标达290余件,其中58件转让给不同主体。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类别行业跨度较大。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中包含了有较强行业属性及资质要求的特殊类别。被申请人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被申请人已有商标被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其他品牌的介绍资料;商标转让公告资料;在先决定书、裁定书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等商品上。
2、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24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麦玛仕”、“希生堂XISHENGTANG”、“欧米蒂”、“安尔滨”、“玫多凯”、“万斯韦恩 VANSVVIEUN”、“GUSEEFATE”、“拓旅者 EXTENSIONTRAVELLER”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第26808677号“曲汾”商标、第26205044号“玫多凯MEIDUOKAI”商标等多件商标被我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或第七条宣告无效或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在2013年《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
本案中,由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共注册24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麦玛仕”、“希生堂XISHENGTANG”、“欧米蒂”、“安尔滨”、“玫多凯”、“万斯韦恩 VANSVVIEUN”、“GUSEEFATE”、“拓旅者 EXTENSIONTRAVELLER”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且多件被宣告无效或不予注册。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