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佳诚创投科技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佳诚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凯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郝文祥
申请人因第20974516号“贝得力BEIDEL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114010号决定,于2024年0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06月26日至2023年06月25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关联公司浙江佳诚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关联关系证明函、品牌授权书;
2、复审商标转让证明;
3、产品照片、店面销售照片、厂房及生产车间照片;
4、部分销售合同及销售票据、在天猫、拼多多等电商平台销售记录截图;
5、展会照片、展会合同及票据、广告宣传图片、产品宣传画册等广告宣传资料;
6、关联公司浙江佳诚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获得的专利证书及荣誉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浙江佳诚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经转让,复审商标所有人现为杭州佳诚创投科技有限公司。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茶”等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志、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涉及商标实际使用情况,或未体现复审商品,或属于自制证据,在案各项证据之间尚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茶”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