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651373号“特香包 Te xiang bao TXB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特香包 Te xiang bao TXB及图 46651373

阅读:22504 2024-1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市中宇双穗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平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对第46651373号“特香包 Te xiang bao TXB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特香包”是申请人核心品牌标识,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

  申请人:厦门市中宇双穗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平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对第46651373号“特香包 Te xiang bao TXB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特香包”是申请人核心品牌标识,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特香包”商标的抢注。三、争议商标的显著部分为汉字“特香包”,与申请人在先创作完成的作品“特香包图形”完全相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991815号“CTX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五、争议商标使用在“人力资源管理,寻找赞助”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宣传推广资料;2、合同、送货单、供货单;3、申请人荣誉资质;4、版权登记证书、著作权转让协议;5、加盟连锁店补充协议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力资源管理;寻找赞助”服务上。

  2、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并公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并公告,不构成争议商标的权利障碍。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但争议商标“特香包 Te xiang bao TXB及图”在图形要素、表现细节等方面与申请人美术作品尚未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实质性相似,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著作权。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体现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人力资源管理;寻找赞助”相关服务上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四、争议商标由“特香包 Te xiang bao “和“TXB及图”组合而成,整体使用在其核定的“人力资源管理;寻找赞助”服务上并非仅直接说明或描述服务内容等特点,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的显著性。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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