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烟台盛富银贵金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84648号“拥有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仅会在指定场景、指定场合使用,并非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词组,即并非是日常用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凭借其特点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和使用。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