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UNIQUE FINE FABRICS IMPORT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杉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56083号“CASAL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52051号商标、第1573018号商标、第6014775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734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所属不同行业领域,在实际商贸使用中共存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4类和第26类全部指定商品上领土延伸至中国的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官网页面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6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2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