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714892号“SMARTXTRUC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MARTXTRUCK 75714892

阅读:57117 2024-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州智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14892号“SMARTXTRU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商品包装;安排旅行”服务上的复审请求,仅对申请商标在“运输”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申请复审。据此,申请…

  申请人:苏州智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14892号“SMARTXTRU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商品包装;安排旅行”服务上的复审请求,仅对申请商标在“运输”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申请复审。据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复审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79501号“SMARTRU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运输”这项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无效公告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商品包装;安排旅行”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作出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本案的审理范围为:申请商标在“运输”这项前述复审服务上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运输”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现指定的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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