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精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港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08819号“A&I CO.LT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50110号“A ACC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的英文商号,经申请人的经营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依据企业的经营发展,对原有商标权的延伸,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官网、微信公众号的使用;经营场所;荣誉证书;申请人上市信息;企业介绍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另,申请商标所包含的“A&I CO.LTD”,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