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勇
委托代理人:瀛和(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78044号“精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448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提供者标识作用。引证商标已经期满未续展。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营范围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品质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