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口亿豪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乐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51841号“华礼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518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洗面奶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3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唇膏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149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空气净化制剂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10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