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860845号“红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红芯 71860845

阅读:114960 2024-1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红心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084980号《关于第71860845号“红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24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

  申请人:浙江红心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084980号《关于第71860845号“红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24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虽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18228号“虹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目前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但因其权利人已经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本案的第71860845号“红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因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在诉讼阶段主张引证商标权利人注销的事实,本案亦因采纳上述意见而判决撤销被诉决定,故本案诉讼费仍应由申请人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家具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4日

本文《关于第71860845号“红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红芯 7186084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6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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