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春卓谊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17144号“卓谊生物 ZHUOYI-B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71889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决定在“杀虫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消毒剂”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第215572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第339914号、第45125491号、第6671318号、第6671317号、第6073538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五、七)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