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万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42646号“梅子熟时 茶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借助“梅子熟时”的寓意来形容自身的茶舍,系申请人的独创性标识,有着深刻的寓意,并非直接指向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内图片、包装袋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梅子熟时 茶舍”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