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凯普顿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知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37842号“塔斯诺 TASNO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396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912期《商标公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21190号、第11038325号、第1434304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