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卓然丽影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宜昌正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53890号“妆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95934号“妆安”商标的注销申请已经我局决定予以核准并公告,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