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豪杰顺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至宝知识产权代理(保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28615号“Parrot Cof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26112号、第18726112A号、第18726364A号、第441219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均含文字“Parrot”,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文字“COFFE”可译为“咖啡”,使用在咖啡、未烘烤的咖啡豆、咖啡饮料、人造咖啡、颗粒状的咖啡以外的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