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东方快船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62258号“福兰农庄NFC Farmer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显著性,已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244071号、第70373291号、第6379472号、第4877602号、第10132444号、第36349373号、第36357578号、第413007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上述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共存市场不会产生混淆。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参会展会资料、所获荣誉证书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本案进入复审阶段时,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NFC”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新的评审意见发表意见。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NFC”是英文“not from concentrate”的缩写,可译为“非浓缩还原汁”。申请商标中包含英文“NFC”,指定使用在蔬菜汁(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