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78216号“SANF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864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燃料;引火物;蜡(原料);蜡烛;除尘制剂;电能”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第157709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蜡(原料);除尘制剂”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前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商品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