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叁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99692号“舌尖上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237357号“舌尖上的大闸蟹”商标、第13129262号“舌尖上的潮菜”商标、第14848301号“舌尖上的川菜”商标、第19027009号“舌尖上的云”商标、第19595248号“舌尖上的民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并进行协商,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未就协商内容提交相应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比较,均含相同汉字“舌尖上的”,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