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伟锐欧系统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2日对第62580826号“concret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8549029号“CON-CRET CREATINE HC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百度百科对“肌酸盐酸盐”(CREATINE HCL)的释义、发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鲁南”商标于2006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欣康”商标于2018年在相关案件中被以驰名商标相关条款予以保护,被申请人产品及商标被众多消费者所熟知认可。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注册时间晚于被申请人“CONCRETE”商标,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基于在先权利商标注册。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公司背景资料介绍及其他商标知名度情况与本案无关。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及的“CONCRETE”等商标不足以成为其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4日申请注册,2022年10月28日在第5类人用药;原料药;营养补充剂;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虫剂;牙用研磨剂;维生素制剂;医用口香糖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营养补充品;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concrete”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原料药、营养补充剂、维生素制剂、医用口香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营养补充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净化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作为法律依据,但未明确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前述规定,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人用药、原料药、营养补充剂、维生素制剂、医用口香糖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