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护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科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38631号“HBN Honeymate Beauty Naturalis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含义明确,拥有自主版权,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的对应关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推广资料、所获荣誉、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Naturalism”可译为“自然主义”,使用在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