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威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沐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31930号“储充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商标的创意来源是公司创始人姓氏,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具有很强的识别力;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熟知,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识别度,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使用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储充宝”,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