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宿迁画眉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04日对第30170390号“拿破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见第190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6日